昆明市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條件
時間:2019-01-06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可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不符合簽發條件未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后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依據《民政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衛生部 人口計生委關于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8〕132號)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和常住戶口登記。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且不符合收養登記、收養公證辦理條件的,在履行了采集被收養人DNA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內進行比對、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滿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可將其戶口登記在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公安派出所直管公共戶、社區集體戶或者撫養人家庭戶上,家庭關系登記為非親屬關系。
(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可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后,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六)因長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因長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在原戶口注銷(漏登)地查找戶籍檔案,并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漏登)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七)父母無戶口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因父母無戶口造成的無戶口人員,當父母去世或無法尋找時,可憑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的調查核實材料及有關人員的證明材料,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合法監護人所在地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八)刑滿釋放未落戶的無戶口人員。刑滿釋放未落戶的無戶口人員,可憑《釋放證明》,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九)證件遺失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戶口遷移證》《釋放證明》《退伍證明》《轉業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等證件材料遺失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領,憑補領的證件材料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十)戶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十一)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境外生育(含非婚生育)的子女,如我國公民一方及其子女在國內定居,可申請為子女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居住地市級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為其出具具有中國國籍的證明,由本人(未滿18周歲的由其監護人)出具申明不具備或者放棄外國國籍的書面材料、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或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經居住地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十二)生活無著的滯留流浪乞討無戶口人員。對生活無著長期流浪乞討人員,要積極開展身份信息查詢和安置工作。對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詢到身份信息,需在社會救助機構安置的滯留流浪乞討人員,由社會福利、救助機構提出入戶申請,公安機關為其在社會福利、救助機構集體戶口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對查找不到身份信息和監護人的未成年流浪乞討人員,由社會福利、救助機構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免費為其采集DNA信息,并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內進行比對后,在社會福利、救助機構集體戶口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十三)回流邊民無戶口人員。因長期外流越南、老撾、緬甸3國被注銷常住戶口,現本人或其子女回流國內并有長期居住生活意愿的人員,取得他國身份證件但未取得他國護照等國籍證明,符合《云南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實施辦法》華僑認定標準的,憑《華僑回國定居證》等有關材料,經居住地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取得他國身份證件但未取得他國護照等國籍證明,不符合華僑認定標準的,由本人持有關材料向居住地市級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國籍認定,憑《國籍認定證明》、個人申請書(含陳述情況說明)、其他能夠證明其曾經在國內居住生活的證明材料、村(居)委會證明等,經居住地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經調查未取得他國簽發的國籍或身份證件且其本人或其父母曾有中國戶口的,可依法認定中國國籍,憑能夠證明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具有的歷史戶籍證明材料、個人申請書(含陳述情況說明)、其他能夠證明其曾經在國內居住生活的證明材料、村(居)委會證明等,經居住地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十四)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自發移民無戶口人員。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自發移民無戶口人員,在當地取得合法的生產、生活資料,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可以申請登記戶口。
(十五)其他無戶口人員。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昆政辦〔2017〕123號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可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不符合簽發條件未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后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依據《民政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衛生部 人口計生委關于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8〕132號)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和常住戶口登記。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且不符合收養登記、收養公證辦理條件的,在履行了采集被收養人DNA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內進行比對、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滿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可將其戶口登記在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公安派出所直管公共戶、社區集體戶或者撫養人家庭戶上,家庭關系登記為非親屬關系。
(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可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后,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六)因長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因長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在原戶口注銷(漏登)地查找戶籍檔案,并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漏登)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七)父母無戶口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因父母無戶口造成的無戶口人員,當父母去世或無法尋找時,可憑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的調查核實材料及有關人員的證明材料,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合法監護人所在地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八)刑滿釋放未落戶的無戶口人員。刑滿釋放未落戶的無戶口人員,可憑《釋放證明》,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九)證件遺失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戶口遷移證》《釋放證明》《退伍證明》《轉業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等證件材料遺失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領,憑補領的證件材料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十)戶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十一)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境外生育(含非婚生育)的子女,如我國公民一方及其子女在國內定居,可申請為子女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居住地市級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為其出具具有中國國籍的證明,由本人(未滿18周歲的由其監護人)出具申明不具備或者放棄外國國籍的書面材料、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或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經居住地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十二)生活無著的滯留流浪乞討無戶口人員。對生活無著長期流浪乞討人員,要積極開展身份信息查詢和安置工作。對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詢到身份信息,需在社會救助機構安置的滯留流浪乞討人員,由社會福利、救助機構提出入戶申請,公安機關為其在社會福利、救助機構集體戶口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對查找不到身份信息和監護人的未成年流浪乞討人員,由社會福利、救助機構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免費為其采集DNA信息,并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內進行比對后,在社會福利、救助機構集體戶口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十三)回流邊民無戶口人員。因長期外流越南、老撾、緬甸3國被注銷常住戶口,現本人或其子女回流國內并有長期居住生活意愿的人員,取得他國身份證件但未取得他國護照等國籍證明,符合《云南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實施辦法》華僑認定標準的,憑《華僑回國定居證》等有關材料,經居住地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取得他國身份證件但未取得他國護照等國籍證明,不符合華僑認定標準的,由本人持有關材料向居住地市級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國籍認定,憑《國籍認定證明》、個人申請書(含陳述情況說明)、其他能夠證明其曾經在國內居住生活的證明材料、村(居)委會證明等,經居住地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經調查未取得他國簽發的國籍或身份證件且其本人或其父母曾有中國戶口的,可依法認定中國國籍,憑能夠證明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具有的歷史戶籍證明材料、個人申請書(含陳述情況說明)、其他能夠證明其曾經在國內居住生活的證明材料、村(居)委會證明等,經居住地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十四)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自發移民無戶口人員。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自發移民無戶口人員,在當地取得合法的生產、生活資料,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可以申請登記戶口。
(十五)其他無戶口人員。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昆政辦〔2017〕123號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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